|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吸引和聚集荔波籍在外工作的干部和有意愿到荔波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回流”荔波干事创业、共谋发展,决定开展荔波县2026年“雁归兴荔”人才回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回流原则 (一)坚持动态补员。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全县各单位空编情况,在职级职数范围内视报名情况择优补充人员。 (二)坚持岗位对等。报名人员需按照编制相同、岗位对等原则选择拟回流的单位,乡镇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回流至县直部门。 (三)坚持统筹安排。根据报名人员编制身份、工作岗位、专业技能、测试或考核情况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拟回流单位,报名人员应服从调配。 二、回流计划 本年度计划回流11人,其中:乡镇公务员1人,事业单位10人。 三、回流对象 根据《荔波县人才引进和回流实施办法(试行)》,优先考虑回流以下优秀人才: 1.省内县外党政机关、县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荔波籍优秀人才; 2.省内县外党政机关、县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优秀人才,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荔波县工作或长期居住。 四、回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勤奋敬业、德才兼备、严于律己、公道正派、甘于奉献、品行端正、熟悉和热爱拟调入岗位的工作; 2.公务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州(市)级人社部门审批聘用或备案; 3.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试用期不定等次除外);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8周岁以下(1987年5月28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对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85年5月28日及以后出生)。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80年5月28日以后出生); 5.具有符合拟调入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资格条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含医疗、教育人才) 侧重回流旅游类、农业农村类、金融财税类、信息技术类、数字经济类、工程建设类等人才和担任中层干部及以上方面的人才。 2.医疗类人才 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其中,县级医院侧重回流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中药学、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检验与检疫、护理学等专业。乡镇中心卫生院执行定向回流。 3.教育类人才 需取得相应任教学段或高于任教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并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学经历,教学效果良好。其中,幼儿园侧重回流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小学侧重回流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思政、体艺等学科教师;初中侧重回流语文、数学、英语、物理、体艺等学科教师;高中侧重回流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地理等学科教师。 4.以上同等条件下,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等次,或近五年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的予以优先回流。 本次人才回流资格条件涉及时限要求的,计算时间均以审核单位收到报名者提交报名表的时间为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回流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期满影响使用的; 5.尚在试用期的新录(聘)用人员、提拔到领导岗位尚在试用期人员; 6.按照国家和现所在省(区、市)、州(市)、县(市、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其他经县组织、人社部门研究不予回流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流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双向选择、体检、考察、会议研究、办理调动入职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本次人才回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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