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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乌兰浩特市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及招聘公告(130人)

2026-5-8 18: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0| 评论: 0

摘要:   为全面实施稳岗扩容提质工程,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兴安盟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兴人社办发〔2026〕7号)要求,结合乌兰浩特市实 ...
  为全面实施“稳岗扩容提质工程”,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兴安盟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兴人社办发〔2026〕7号)要求,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决定开发2026年乌兰浩特市第一批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本次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130个(新开发115个、二次上岗15个)。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岗位详见《2026年乌兰浩特市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

    二、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

    凡应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均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三、二次上岗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等级)等特殊困难人员。符合二次上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严格审核、重新认定、逐一入户,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实,根据户内房产、车辆、收入等情况综合评判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其中,二次上岗申请人的配偶或非同户籍,但共同生活或共享收支人员(不含子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一是财政供养人员;二是企业法人或高管、股东、监事、理事、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在工商有注册信息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不在此条限定范围内。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残疾证、高校毕业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受理后,对《审批表》填写内容真实和准确性予以查验并调查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不符合条件告知本人。

    (三)审核公示:各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不符合条件告知本人。

    (四)审核确认: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内蒙古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批准时间,复审未通过告知本人。

    五、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3月19日至3月31日止(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报名方式:采取线下报名的报名方式。

    3.报名地点: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股102室报名。

    4.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岗位招聘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2)应聘人员须对《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报名需提供材料:

    (1)《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正面2寸数码彩色免冠照片4张。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材料。

    (6)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零就业认定相关手续。

    (8)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9)失地农牧民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需提供的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市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市监、社保、民政、税务、财政、交通等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严格排查和比对本人及配偶状态信息,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应聘人员,市就业服务中心电话告知应聘人员。

    (三)提供公共就业援助

    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应聘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援助招聘、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进行记录后,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方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四)评估考察

    1.应聘人数大于岗位数。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公岗面试联合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和面试,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确定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

    2.应聘人数小于或等于岗位数,应聘有效。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应聘数未满的,由市就业中心组织面试不成功的应聘者,按照综合排序及本人应聘意愿调剂到岗位未满的用人单位。

    3.面试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大厅等形式公告,请随时关注。

    4.面试结果现场公布。

    (五)公示

    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名单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乌兰浩特市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聘用手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

    2.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在补贴范围内。

    3.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管理:公益性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原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日常考勤和管理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在岗人员状态,特别是是否存在已实现就业的情况,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参与企业经营、在企业兼职,对出现以上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情况,及时告知市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应立即核实,如情况属实即刻停发补贴。用人单位应如实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和人事招聘工作纪律,保证公益性岗位开发及招聘工作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资格审查、评估、考察或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违纪线索有报必查,查实必惩。

    七、联系方式

    (一)招聘业务咨询电话:0482-8222005(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股102室)

    (二)监督举报电话:0482-8299684(乌兰浩特市人社局)

  附件:1.2026年乌兰浩特市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docx.docx (80.3 KB)

  附件:2.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docx.docx (138 KB)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原始标题:2026年乌兰浩特市第一批公益性岗位开发及招聘公告

  信息来源:http://www.wlht.gov.cn/wlht/2026-03/19/article_202603191533199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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