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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公告

2026-5-8 18: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0| 评论: 0

摘要:   为适应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专业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西宁仲裁委员 ...
  为适应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专业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西宁仲裁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西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开展新一届仲裁员聘任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信誉,构建结构合理、覆盖广泛、专业精湛的仲裁员队伍,保障仲裁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二、聘任范围及聘期

  (一)聘任范围:本次选聘不限地域,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境内外自然人均可申请。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重点吸纳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合理确定各专业领域仲裁员占比。

  (二)聘期:本届仲裁员聘期与本会新一届任期同步,为5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续聘。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2.热心仲裁事业,愿意接受本会管理,积极参与仲裁案件审理、培训交流等工作,能够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

  3.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仲裁案件审理及裁决书撰写等工作;

  4.熟悉在线仲裁相关程序规定,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开展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

  6.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撤销高级职称。

  (二)专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优先考虑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并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有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任职经历,且担任过多起案件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质量高、口碑好的;

  2.熟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等国际仲裁规则及相关国际惯例,具备跨境争议解决实操能力的;

  3.能够熟练使用一门及以上外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开展仲裁业务,包括庭审主持、证据审核、文书撰写等(需提交语言能力证明,如英语六级550分以上、雅思7.5分以上、托福100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其他小语种资质等级证明或法律外语类资格证书);

  4.大型知名企业法务高管或在涉外国际商事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法官;

  5.具有境外留学、执业经历或参与国际仲裁交流合作、规则制定经验,能够助力提升西宁仲裁委员会国际影响力的;

  6.在涉外法律、跨境投资、国际金融、海事海商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过行业内重要荣誉或发表过相关高水平学术成果的;

  7.积极参加支持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发展的公益活动,促进仲裁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

  8.热心公益调解事业,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验丰富、成效显著的。

  (四)续聘条件

  本会第五届仲裁员申请续聘的,应符合上述标准,且结合其聘期内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1.经合理通知,从未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的;

  2.未履行仲裁员职责,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3.存在有损仲裁委员会声誉行为的;

  4.多次被案件当事人投诉,或因案件办案质量导致两次及以上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

  5.仲裁员履职考评在勤勉敬业、道德操守、专业能力等方面多次有负面评价的;

  6.办案质量较差,不具备办案能力,或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办案的;

  7.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仲裁员规模调整的;

  8.其他违反《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守则》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9.未持续满足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五)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公民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扫描件;

  3.资质证明材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扫描件;

  4.业绩证明材料:代表性裁判文书、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荣誉称号证明、相关领域工作经历证明、涉外仲裁案件审理/代理证明等扫描件;

  5.外语能力证明材料:相应语言等级证书、境外执业证明、涉外案件文书样本等扫描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相关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的承诺函;

  7.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8.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补充材料;

  9.现任第五届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如果申请续聘的,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续聘。

  所有申请材料需整理成压缩包(命名格式:仲裁员申请+姓名+联系电话),于规定期限内发送至西宁仲裁委员会指定邮箱。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

  (三)考察评议:本会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的专业能力、职业信誉、实践经验等进行考察评议,形成考察意见;

  (四)会议审定:考察意见报本会会议审议,确定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五)公示聘任:拟聘任仲裁员名单在本会微信公众号、青海省司法厅官网及西宁晚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本会发放聘任证书,列入《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

  六、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依法审理仲裁案件(包括在线仲裁案件);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活动;按照本会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辞聘等。

  (二)义务:遵守《仲裁法》及本会各项规定,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地履行仲裁员职责;保守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监督管理;及时告知本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等情况;履行《仲裁法》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报名相关信息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咨询电话:0971-8250220王老师叶老师;

  (三)指定邮箱:xnzcw2026@163.com;

  (四)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B座五楼西宁仲裁委员会业务部;

  (五)注意事项:如申请者未被本会聘任,本会不专门予以回复,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恕不退回,将由本会进行销毁。

  本公告由西宁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欢迎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踊跃报名,携手助力仲裁事业发展,共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附件:申请表

  (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西宁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原始标题: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公告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031AO6IhcuNXx0nv6G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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